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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不予处罚、免予行政强制事项 清单的通知

信息来源:宜宾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5-03-19 16:51:20

三江新区社会工作和综合执法局、宜宾高新区社会事业和应急管理局、两海示范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区县应急管理局,局机关各科(室)

根据《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升行政执法质效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宜府办发〔20243号)要求,我局严格对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谁执法、谁编制原则,编制不予处罚、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予处罚事项清单

2.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宜宾市应急管理局

                       2025317

附件1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实施机关

事项名称

适用情形

不予处罚依据

备注

1

宜宾市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违法行为及时改正;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下同,略)。


2

宜宾市市应急管理局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2.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3

宜宾市市应急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改正;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4

宜宾市市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项目尚未投入生产或试生产;

2.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5

宜宾市市应急管理局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已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能正常运转,但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2.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6

宜宾市市应急管理局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按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发生的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改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下同,略)。


7

宜宾市市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以下统称登记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发生的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改正。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8

宜宾市市应急管理局

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发生的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改正。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9

宜宾市市应急管理局

登记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发生的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改正。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0

宜宾市市应急管理局

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发生的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改正。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1

宜宾市市应急管理局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发生的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改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2

宜宾市市应急管理局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发生的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改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3

宜宾市市应急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发生的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改正。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4

宜宾市市应急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发生的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改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5

宜宾市市应急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发生的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改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6

宜宾市市应急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发生的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改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7

宜宾市市应急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发生的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改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8

宜宾市市应急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发生的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改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9

宜宾市市应急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发生的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改正。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未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备注:《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包括以上19种违法行为种类,但不限于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

附件2

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

实施机关

事项名称

适用情形

免予实施行政强制依据

备注

1

宜宾市应急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有不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及有关作业场所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四项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下同,略)


2

宜宾市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3

宜宾市应急管理局

对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项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4

宜宾市应急管理局

对扣押与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