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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宜宾市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 生产安全事故硬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宜宾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4-03-13 16:00:00

各涉矿县(区)安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各矿山企业:

为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现将《宜宾市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硬措施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宜宾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313

宜宾市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

安全事故硬措施的实施意见

为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市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安委〔20241号),结合宜宾矿山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压实矿山安全生产责任

(一)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矿山企业实际控制人要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备,有多名实际控制人的,需明确其中一名负责日常事务,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必要安全投入,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每月下井不少于1次。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井工矿山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露天矿山主要负责人每月在生产现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上级公司要加强对下属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凡发现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不到矿履职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安全投入不足、冒险组织作业等造成事故或者瞒报谎报事故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处罚,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落实全员岗位责任。矿山企业要建立完善全员安全责任清单和风险管控清单,制定岗位责任考核标准,并纳入日常安全管理范畴,每月定期开展责任制动态考核,逗硬落实奖惩措施。未制定考核标准或动态考核不到位导致重大安全风险管控不到位、隐患问题反复出现的,一律从严从重处理。

(三)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矿山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着力提升政治能力和专业素养;要按不低于75%的比例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未按比例配备的要制定整改方案,人员未配备到位前要采取购买专家服务方式进行补充。各县(区)应急管理局要健全执法全过程监督工作机制,强化成立矿山行政执法案件预审和执法监督工作,推动执法规范化。对发现搞选择性执法、只检查不执法、重大事故隐患长期未查出,问题隐患避重就轻等,要启动责任倒查。

(四)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各县(区)安委会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和工作协调机制,查处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通报有关部门采取暂扣、吊销证照、停限电、停供火工品等强制措施,发现超层越界依法移送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规划、公安等负有矿山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季度开展一次联合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事故的,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严肃追责问责。

(五)严格属地监管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明确辖区内每处矿山安全监管责任主体并进行公示,严格落实政府领导包保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包保责任人要定期组织赴矿山现场开展督查检查活动,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宣讲活动,定期听取包保矿山安全生产专题汇报,督促企业加强排查治理重大风险隐患。

二、做实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六)提高企业自查自纠质量。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隐患点分区分类分级管理要求,将矿山企业隐患排查整改情况作为执法重要内容,督促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三违”自查及奖惩工作制度,细化量化每月考核指标,强化每日安全风险研判,常态化组织全员开展井上下全覆盖隐患排查,建立隐患整改、“工伤”“三违”查处台账,推动隐患源头治理。对企业自查发现并正在整改的可免于行政处罚。

(七)紧盯重大事故隐患管控。各矿山企业要聚焦瓦斯、水、火等重大灾害治理,规范和加强动火作业、爆破施工、煤仓清理、运输提升、密闭启封、石门揭煤等关键环节风险管控。矿山主要负责人每月必须组织开展一次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实施闭环管理并向属地监管部门报告。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国有煤矿上级公司要每季度开展一次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检查,并严格实施挂牌督办。

(八)实施重大风险报备管理。要坚持落实重大危险作业报备管理制度,压实企业现场管控责任。重大危险作业实施前由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组织风险评估,明确管控措施,并按要求实施报备管理;属地监管部门要加强重大危险作业审查,严格跟踪督促和过程管控,对未经审查同意实施或管控措施不到位的重大危险作业,要立即停止作业,依法依规处理处罚。

(九)提高执法检查工作成效。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紧盯最容易出事的区域、最不安全的因素、最不放心的环节,加大明查暗访、夜查突查力度,综合运用通报曝光、追责问责、行刑衔接、联合惩戒等处理手段,去在关键时、打到要害处。对同类重大事故隐患反复出现、屡查屡犯的,要从严追究矿山和上级公司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弄虚作假逃避监管的,要依法从重处理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重拳出击“打非治违”

(十)强化技术防范。坚持“无视频不作业”的工作要求,将视频监控纳入采掘头面核定前置条件,对检查发现视频监控使用不正常、非计划性掉线的一律停产整改并立案调查驻矿安监员每周对井下密闭实施全覆盖巡查,确保密闭封闭到位,严防私开密闭或违规布置采掘工作面等严重违法行为。市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实施“只定区县不定矿”的检查方式,随机抽选矿山,每月开展一次夜间突击检查,重点检查监管指令落实情况、采掘工作面监控数据真实情况,形成打非治违高压态势。

(十一)完善监管手段。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通过人员定位及分布、风量分配、用电量监测、产量来源、运输量来源、瓦斯涌出量来源、涌水量来源、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地点等因素分析比对,并每月重点收集各煤矿出关煤量、用电量、现场收尺记录等相关资料,对出现生产煤量超过核定煤10%的煤矿,要立即开展现场核查,深挖细究隐蔽工作面作业、整合技改期间偷采、安全监控系统造假、违规分包转包等非法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责令停产整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畅通举报奖励。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矿山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在各矿山井口、工业广场、宿舍等显著位置张贴“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公示牌,切实发挥“吹哨人”作用,严格、快速、高效开展重大隐患举报核查,对群众举报核查属实的,按照举报奖励工作要求及时兑现。对涉及群众举报瞒报事故的,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成立工作专班,全面开展事故瞒报核查,坚决还原事实真相,确保举报查清查实查透。

四、严格重大灾害治理管控

(十三)加强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矿山企业要综合采取钻探、物探、化探等手段,查清隐蔽致灾因素,并重新确定监管等级,实施“一矿一策”精准化治理。对于正常生产(建设)矿山,凡未编制完成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方案或未启动普查治理工作的,要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建设)或不允许恢复生产(建设);对于停产停工半年以上的矿山,要将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作为复工复产的验收条件,普查治理报告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允许其复工复产;技改扩能矿井应在开工后3个月内完成隐蔽治灾因素普查工作,否则责令停止施工。

(十四)强化瓦斯治理攻坚。持续推进煤矿瓦斯治理攻坚行动,逐矿明确瓦斯治理工作清单,倒排工期明确责任人,确保按期完成攻坚任务。要严格落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强力推动实施保护层开采及地面井抽采、底抽巷穿层抽采等治本措施;督促高瓦斯矿井先治后采、先抽后掘,应用先进抽采工艺,提高瓦斯抽采质量和效果。要刚性实施“三量动态平衡”监管,逐矿审查明确治灾工程月度计划,对未完成治灾工程月度计划的,要实施采煤工作面停采补欠措施,切实扭转采掘接替紧张局面。

(十五)持续推进矿山科技赋能。国有重点煤矿要在灾害治理、通信联络、井下掘进等方面引进国内先进工艺和技术,力争在2025年完成智能化矿山建设。保留3年以上生产矿井要明确综合机械化采煤改造时限,力争在2025年完成,同时,加快推动地方煤矿瓦斯抽采低负压系统建设、大功率钻机配备、连续运输等重点工作。2025年底,全市大型正常生产非煤矿山基本实现整体智能化,中小型正常生产非煤矿山基本完成单项智能化建设,非煤矿山生产系统显著优化,现场作业人数大幅减少,生产工效大幅提升,进一步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十六)严格重大灾害治理查处。对发生瓦斯涉险事故以及瓦斯高值超限的煤矿,必须停止作业、严肃追究责任,并由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瓦斯防治的机构、人员、装备、制度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评估,经评估不具备防治能力的,不得恢复生产。对排水系统不完善、“三区”划分不合理、不探、假探、假验收,以及在禁采区冒险组织采掘作业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煤矿企业和相关责任人严惩重处。对露天矿山台阶(分层)高度、边坡角、平台宽度等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二次破碎和机械铲装作业的,责令立即制定安全措施、限期整改直至停产整顿。对极端天气预警或出现自然灾害可能威胁矿山安全的情况没有果断撤人的,按重大事故隐患严格处罚,并进行责任倒查。

五、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十七)严把管理团队入职关口。下矿山“五职”矿长必须有主体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有10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五科”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为主体专业毕业且有5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五职”矿长和主要负责人每年必须接受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会同监管部门组织的专门安全教育培训,“五职矿长”任用前要将基本情况书面上报并征求属地监管部门安全考核意见(重点审查工作履历和安全管理情况),经审核同意后方可任职。新上岗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不得少于 72 学时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取消井下劳务派遣用工。露天矿山要建立矿山技术管理团队,配备专职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专职采矿、地测、机电等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十八)切实提升职工安全素质。矿山企业要利用班前会、周例会等加强从业人员应急能力培训,熟知各类灾害避灾路线、自救逃生方法以及岗位操作,对不熟悉避灾逃生路线,或者不能熟练使用自救器等紧急自救装备的,不得上岗作业。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对自救器使用要做到逢检必查,每次安全检查随机抽查5名以上从业人员自救器佩戴、避灾路线绘制等,发现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依规对矿山企业实施处罚。

六、严格矿山安全生产准入

(十九)严格安全准入制度。非煤矿山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科学合理设置矿权。一个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应当由一家矿山企业统一管理,原则上只设置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独立生产系统设计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应当达到国家、地方规定的最低标准。矿产资源勘查应达到规定程度,相邻露天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应满足相关安全规定,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不得以山脊划界。新设立矿权与现有矿权距离不得小于300米,矿区爆破警戒范围、边坡高度2倍影响范围、小型露天采石场周边300米范围内不得有生产生活设施。

(二十)持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管控,每半年对辖区内矿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动态抽查,推动煤矿二级标准化动态达标,推进非煤矿山标准化等级建设,确保2024年所有正常生产的非煤矿山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化等级,提升安全管理基础水平。对检查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采取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措施。

(二十一)严格复工复产安全关。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复工复产领导小组,统筹做好矿山复工复产管理工作,做到分类启动、有序推进,严格按照“六个一”工作要求及相关规定的程序、标准组织验收。矿山企业启动隐患整改严格遵循“由外向里、分步审批”原则落实,其中采煤工作面审批必须放在隐患整改最后阶段,隐患整改期间属地监管部门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夜查。对违反程序、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必须推倒重来,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七、严格事故调查和警示教育

(二十二)严格做好事故调查。矿山企业和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严格事故信息报送,对事故信息报送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发生安全或涉险事故的矿山,属地政府要从严开展非煤矿山事故调查,积极配合做好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查清查透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针对性管控措施,按照事故矿井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强化事故防范各项措施落实。

(二十三)加强事故警示教育。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国有煤矿上级公司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四个常态化”工作要求,必须把事故警示教育纳入日常,通过观看警示教育片、案例宣讲等多样化方式,深入开展矿山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员工的专题安全教育培训,促使广大职工从事故中深刻汲取教训,真正做到事故警示“吃堑长智”“入脑入心”,着力提升“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遵法守法的法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