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2024年1月17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了《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安委〔2024〕1号,以下简称《硬措施》);2月28日,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贯彻执行〈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紧急通知》(川安办函〔2024〕33号)。为认真抓好《硬措施》和省安委会相关要求的贯彻落实,结合宜宾矿山安全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抓好学习贯彻
近段时间以来,全国矿山安全形势异常严峻,先后发生多起重特大死亡事故和涉险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各县(区)、各矿山企业务必提高政治站位,迅速有力抓好贯彻落实,切实防范矿山安全风险。要深入开展《硬措施》宣传贯彻活动,并与《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的宣贯有机结合,制定具体方案,纳入安全生产相关培训班必学内容,推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带头学、深入学。要通过举办研讨会、专题讲座、干部轮训等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和矿山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进行系统学习,切实把《硬措施》转化为落实属地责任、狠抓矿山安全的自觉行动。
二、细化工作措施,压实各方责任
各县(区)要对照《硬措施》和省安办列出的任务清单,细化完善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明确目标任务与要求,逐项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有效堵塞各种监管漏洞,严防漏管失控。要督促矿山企业对照自查自改,形成问题清单,制定严细实的整改措施,限期完成整改。要强化考核巡查,将《硬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检查,对工作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矿山企业警示通报和约谈,推进《硬措施》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三、强化风险管控,重拳打击整治
各级负有矿山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将贯彻落实《硬措施》作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重点工作,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机制,并结合重点时段、节后复工复产等工作,深入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指导矿山企业持续推动矿山企业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超前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织密筑牢矿山安全“防护网”。要认真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加大“打非治违”力度,严厉打击“七假五超三瞒三不两包”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顶风作案、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依规从严查处。要强化正反面警示引导,公开曝光典型事故和违法违规案例,及时推广贯彻落实《硬措施》过程中涌现的好经验、好做法。
附件:1.宜宾市贯彻落实《硬措施》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清单
2.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贯彻执行《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紧急通知(川安办函〔2024〕33号)
宜宾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3月14日
附件
宜宾市贯彻落实《硬措施》重点
工作任务及分工清单
1.督促矿山企业健全完善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下同) 到一线员工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建立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责任体系,主要负责人必须依法到现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执行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责任单位:市、县(区)负有矿山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2.加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干部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监督机制,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责任单位:市、县(区)负有矿山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3.统筹力量,配齐配强矿山安全专业执法人员,确保专业监管人员数量配比不低于75%。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县(区)负有矿山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
4.建立健全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联合执法和工作协作机制,指导有关部门单位严格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严防漏管失控;对履行职责不力、推诿扯皮等造成事故的,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县(区)负有矿山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相关部门
5.建立市级领导包保县(区)、县级领导包保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工作机制,严格落实矿山安全属地责任。明确每处矿山的安全监管责任主体,并在门户网站、矿山井口(入口)等进行公示。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6.督促矿山企业严格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按规定采用钻探、物探、化探等方法相互验证,查清隐蔽致灾因素并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责任单位:市、县(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国有重点企业上级公司
7.对小矿集中、单个矿山难以查清的区域开展区域性普查,分类划出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县(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8.督促矿山企业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常态化开展“反三违”活动。
责任单位:市、县(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国有矿山企业上级公司
9.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销号制度,实行台账化管理,动态清零。
责任单位:市、县(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国有矿山企业上级公司
10.严格动火作业、爆破施工、煤仓清理、运输提升、密闭启封等关键环节风险管控。
责任单位:市、县(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国有矿山企业上级公司
11.建立完善矿山安全奖励举报制度,建立便捷、有效的举报途径,鼓励社会公众和从业人员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实行重奖。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县(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12.强化远程在线巡查,定期对矿井人员定位及分布、风量分配、用电量监测、产量来源、运输量来源、瓦斯涌出量来源、涌水量来源、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地点等逐因素分析比对,深挖细究隐蔽工作面作业、整合技改期间偷采、安全监控系统造假、违规分包转包等行为。
责任单位:市、县(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13.重新确定煤矿灾害等级,对灾害矿井该鉴定不鉴定、该戴帽不戴帽、不按灾害等级设防或者鉴定弄虚作假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责任单位:市、县(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14.督促矿山企业严格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大力 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素养,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 员。“五职”矿长和主要负责人每年必须接受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会同监管部门组织的专门安全教育培训,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取消井下劳务派遣用工。
责任单位:市、县(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国有矿山企业上级公司
15.开展矿山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整治封闭占堵消防通道、逃生通道行为,确保生命通道畅通。
责任单位:市、县(区)消防救援部门,市、县(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国有矿山企业上级公司
16.持续推进矿山安全培训机构清理整顿,大力整治假培训、假考试、假证书等乱象。对矿山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不满足规定要求,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依法限期整改直至停产整顿,并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责任单位:市、县(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17.配合应急管理厅制定矿山安全培训管理规定,细化完善各类矿山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频次、内容、范围、时间、考核等规定要求,并抓好落实,严格执行教考分离。
责任单位:市、县(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18.配合省级相关部门,修订铁、铜、金、石灰石等重点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并抓好落实。
责任单位:市、县(区)负有矿山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19.严格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严把复工复产关,实行审查审批终身负责制。
责任单位:市、县(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20.修订完善矿山复产复工验收制度,严格复产复工验收,安全准入、复工复产验收工作违反程序、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一律推倒重来,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责任单位:市、县(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21.强化事故警示教育,加大典型事故案例媒体曝光力度,对省内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组织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作业人员观看警示片、开展警示教育,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市、县(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22.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采取“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突击 夜查、杀“回马枪”等检查方式,综合运用通报曝光、追责问责、行刑衔接、联合惩戒等处理手段,倒逼落实主体责任。
责任单位:市、县(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23.严厉打击矿山各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对顶风作案、 屡禁不止的企业,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并公开曝光。对发现的矿山企业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当地自然资源部门严肃处理,并通知供电部门停止或者限制供电、公安机关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县(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24.配合做好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应急管理厅对市县政府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市、县(区)负有矿山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25.从严开展事故调查,发生死亡事故的矿山,必须停产整顿,经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灾害严重矿井、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矿井,必须进行智能化改造。因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导致事故发生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单位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县(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