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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工贸行业领域“一业一册”合规经营指引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04日
来源: 宜宾市应急管理局

一、制定依据

工贸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要求,规范工贸企业行为。

二、合规要求

(一)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合规】

1.企业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2.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3.企业应结合行业、性质、规模特点组织架构运行管理模式等方面,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生产车间(工段)负责人、生产班组、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制度、机构、人员配备合规】

1.企业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企业应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3.企业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4.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合规】

1.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作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并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

2.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企业要负责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3.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4.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严格遵守“三同时”原则,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规】

1.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企业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4.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设备设施和作业安全管理】

1.企业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企业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企业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3.企业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4.两个以上企业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5.企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

1.企业应编制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应急处置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2.根据规定建立应急救援专(兼)职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联系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可能对周边单位和人员造成损害的,通知相关单位及时疏散。

4.配合政府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及时全面落实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

(二)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登记合规】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3.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档案合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6.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合规】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做好特种设备台账记录,明确记载特种设备检验到期时间,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避免超期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合规】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使用安全责任制,书面任命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开展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制定《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特种设备安全总监职责》《特种设备安全员守则》等制度文件,建立并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工作机制,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特种设备从业人员合规】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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